近年來,檢察機關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能,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均較好。希望檢察機關進一步加強對破壞生態環境犯罪中的漏罪、遺漏犯罪嫌疑人的監督,打消犯罪分子僥幸心理。同時,加強對執法機關的監督,深入推動環保領域“兩法銜接”機制進一步完善,堅決杜絕“以罰代刑”、降格處理等現象的發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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